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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车辆买卖合同中,卖家在何时应该转移所有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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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种观点: 法律分析:车辆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,所有权不是立刻转移,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一、交付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;二、将车辆登记在买方名下。如果买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或登记在自己名下,车辆所有权仍属于卖方,买方只有使用权。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八百六十九条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付款后不立即交付,但应当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。 卖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标的物。 第一千九百五十四条 非金钱交易的合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的,应当将该物交付给买方,制作交付清单,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交付;还应当制作标的物交付凭证。 第三百零六条 法律、行规规定的必须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,自登记时设立。办理登记前已因该权利实现而转让的,该权利自转让时设立。不动产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的种类、获取和消灭,以及登记机关、登记程序和登记证明的发放,由法律、行规规定。 第三百十一条 合同不得违反法律、行规的规定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
第2种观点: 车辆所有权转移以登记证的转移为准。车辆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方式有:1、现实交付,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,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;2、简单交付,即买卖合同订立前,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、借用、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,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;3、占有改定,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,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,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,视为交付,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。车辆所有权转移需要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,填写《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》;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,查验车辆识别代码/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,和车辆识别代码/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是否一致。如果是已经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,还要进行安全检测。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,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,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。审批相关手续。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;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,将资料退回车主。如果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,则进行机动车号牌选号、照相,重新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,最后,在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上记载转移登记事项。收回原《机动车行驶证》,核发新的《机动车行驶证》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。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尚未登记的机动车,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,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。

第3种观点: 法律分析:汽车所有权交付即转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自交付时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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